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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 198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3********,汉族,文盲,住汤阴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9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丈夫蔡某甲在汤阴县任固镇赵庄三街村建设住房过程中操作失误被电伤,因蔡某甲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徐某某为了骗取医疗报销,让蔡某甲冒用蔡某乙的身份、医疗和低保等手续报销基本医疗费 29770.83元、报销大病保险6813.97元、报销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1280.99元,三项合计报销共计37865.79元。2020年8月3日,徐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赃,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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