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中学**院,暂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城**栋**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初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自己并无口罩存货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售卖的消息。2020年2月l2日,被害人孙某甲因需要购买一万个口罩,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朋友陈某某将孙某甲的微信推送给徐某某。孙某甲与徐某某双方谈好以每个口罩人民币3.7元价格交易。当天孙某甲通过姐姐孙某乙的支付宝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支付宝付款人民币3700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用于偿还其本人的信用卡欠款,并没有发货给被害人孙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扣押小米手机1部,银行卡2张,发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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