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文丰,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方某某的朋友圈得知方某某在销售额温枪,遂用其女友闲置的微信加了方某某为好友,并自称陈某某,谎称可以提供额温枪,因方某某一个朋友需要 4000把,方某某通过微信询问徐某某有无4000把测温枪的货,徐某某谎称有4000把体温枪并让方某某去指定地点取货,方某某与朋友驾车从惠州赶到深圳,期间徐某某发了定位(深圳市龙岗区**路和**大道的交叉口,公司名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并要求方某某转账 5000元定金,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5000元给徐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收款后失联,方某某遂报警。2020年3月5日17时许,民警在龙岗区**社区抓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两部手机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