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伙同他人利用封建迷信活动以跳大神 治病为由,在农安县新农乡****村王某某家中骗取现金2000元、在农安县新农乡元****村徐某某家中骗取杨某某现金3400元、在****村陈某家中骗取现金1800元,共计诈骗钱款人民币7200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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