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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农场**队,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2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永康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永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底至2020年初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多次帮吸毒人员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购买毒品麻黄素,从中得到吸毒人员给其一颗毒品麻黄素的报酬,徐某某又伺机将积攒的毒品麻黄素卖还给相关吸毒人员并从中获利。经审查,在案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永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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