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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住白塔区**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宏伟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宏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4日17时30分,在辽阳市白塔区**街****小区*号楼门口,信某与其男朋友徐某某向王某贩卖冰毒,重量约0.6克,获利800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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