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南市区**农场大院。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徐某某在明知姜某某等人(已提起公诉)租借房屋用于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居住的本市**玻璃厂大院内的房屋租借给姜某某。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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