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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4********,汉族,初中,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路**号,现住址胶州市**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7日13时许,在胶北镇敬老院院内,徐某某驾驶汽车吊吊树的过程中,操作人员李某某拖拽吊钩钩树的时候,致使吊绳触碰高压线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缺少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鉴定,不能证实李某某是否因触电死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胶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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