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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街**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苏******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晋江市**镇**村***路北段东侧泥土路面由西往东行驶,后在倒车时,牵引车挂车后部碰撞并碾压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韩某某,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符合交通工具碾压、摩擦致头颈胸部暴力性损伤性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韩某某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事故成因分析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及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比例图及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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