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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大学文化,原系苏州**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苏州市吴中区**花园**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6月期间,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分别作为苏州市**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明知袁某甲、袁某乙不具向本公司贷款资质的情况下,指示袁某甲、袁某乙借用他人身份向本公司申请贷款,后在审核过程中对借款人身份故意不进行审核,并且指示公司员工周某某伪造借款人信用记录、家庭收入、借款用途等信息,向袁某甲、袁某乙提供的罗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庞某某、朱某某5 人发放贷款1200 万元。在上述5人到期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经**集团法务部决定向法院起诉5名借款人,后法院判决5人偿还贷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审查认定徐某某未参与实际诉讼过程,并且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虚假诉讼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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