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徐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6日19时许,被害人黄*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径夏邑县何营乡魏柳行正在修建的桥头工地时,由于桥头施工工地周围未设任何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示,黄*从桥头掉落造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于10月4日死亡。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黄*为高坠致多部位损伤,术后并发腹腔感染、弥漫性腹膜炎、肝坏死等引起感染性休克而死亡。经调查,该桥段系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其项目负责人姬**转包给涂**,涂**又聘用徐某某具体负责该桥修建的质量监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抢救黄*期间,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 9月20日和28日两次交付黄*医疗费用七万元,2021年1月11日被害人父亲黄**与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获得经济赔偿115万元,不再追究徐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一人受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足额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庭谅解,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行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