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西华县**办事处*庄,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务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产业集聚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承包西华县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期间,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在其工人从事高空作业时,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工人侯某某在**行政村**村村南架设天然气管道施工期间,从高空跌落,导致受伤,于2020年4月27日09时许送往西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20年4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侯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被确认死亡。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为西华县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配备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意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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