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64********,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现住沭阳县**区**路**号宿舍。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8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鲍瑞和葛攀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江苏**建材有限公司厂房顶部防水维修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某某,后张某某安排薛某某等人施工。同年7月6日,张某某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于某某到该厂从事焊接施工。同月7日8时许,于某某在从事房顶维修时不慎触碰到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符合电击死。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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