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其经营的位于**镇的雪糕厂电压负荷增大,需要重新架设电缆,其联系到**镇供电所的电工姜某某,让姜某某帮忙架设电缆,并约定由其提供电缆线,姜某某负责施工。2010年1月21日,姜某某联系了施工人员王某某、尹某某、曹某某及被害人高某某,在徐某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为雪糕厂架设电缆线。施工过程中,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固定电缆线盘,导致在拖拽电缆线的过程中,电缆线盘倒地,将被害人高某某砸倒,致高某某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为自己的雪糕厂铺设自用的电缆线,不需要经过供电部门的审批,自行铺设即可,其委托有资质的电力施工人员为其架设电缆线,且与施工人员姜某某约定由其提供电缆线,由姜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徐某某在具体施工时未在现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本案中不属于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也不属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因此不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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