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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5日左右,被害人范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约定以每斤40 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70斤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2018 年5月10日,吴某某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处以每斤6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170 斤牧草甜高粱种子冒充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并要求徐某某用两个没有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徐某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让**有限公司员工高某某包装好,吴某某通过德邦物流将该种子发送给范某某,并收到范某某首批货款4481元(扣除运费)。经鉴定,吴某某销售给范某某的种子不属于雅津401号甜高粱品种,因其没有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假种子,其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造成范宝山经济损失144,684 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主观不明知吴某某用牧草甜高粱种子冒充雅津401号甜高粱种子销售,没有犯罪故意,其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牧草甜高粱种子的原包装拆掉,换成无标识的白色编织袋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应对其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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