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楼**单元**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络,以人民币31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10粒“减肥药”,由上家代为邮寄至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销售“减肥药”里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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