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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刑不诉〔2018〕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绰号“弄青”,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莫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给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让其帮购买一支枪用于看守果园,当天徐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毛某某(另案处理)让其的朋友帮制作一支枪。大约三、四天后,毛某某便将一支改装好的射钉枪交给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某某又于两天后在永福县**镇**村**屯路口将这支改装好的射钉枪交给了莫某某。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于火药类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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