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5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系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乐陵市**镇**村村民李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某某抚养,后因孩子抚养问题二人发生纠纷。2018年1月25日凌晨1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驾车来到乐陵市**镇**村,徐某甲翻墙进入其前妻李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居住的院子,从里面打开院门,随后徐某甲、徐某某、徐某乙闯入院子西侧屋内,徐某某摁着王某某的脖子不让其起来,徐某甲将儿子徐某丁抱走,后徐某甲等人驾车离开。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徐某甲在处理和前妻李某某的孩子抚养问题时不能冷静对待,采取了闯入他人住宅抱走孩子的不当方式,破坏了被害人王某某及家人的住宅安宁,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徐某某、徐某乙主动投案,三名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徐某甲一方与李某某一方达成和解协议,徐中飞赔偿李某某母亲王某某各项费用10000元,李某某同意从宽处理徐某甲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徐某甲和李某某双方就孩子的户口、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中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