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农民,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镇**村**号徐某某家中床下私藏疑似土枪一把,并将该支疑似枪支扣押收缴。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疑似土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该土枪系徐某某20年前制造,后一直存放于家中;又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秦安县公安局以徐某某非法储存枪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八条规定,“非法储存”系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运输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案徐某某的枪支来源系20年前自己制造,后一直存放于家中,其行为系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控制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而非“非法储存”。
故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有枪支期间未造成现实危害,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自制土枪一支,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