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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有农用地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线*标碧江段*分部征地拆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旗**********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街道**社区**组**宾馆租住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中铁某某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渝怀铁路梅江至怀化段增建第二条线**至同**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碧江段*分部项目(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分项目),负责修建**乡**村***经**街道**社区**街道**社区**村***组段,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责*分部附属设施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协调、临时占地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在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情况下,该项目于2016年10月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街道**社区修建临时弃土场、施工营区、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占用了农用地。经铜仁市碧江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调查结果为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三分部项目临时附属设施涉嫌非法占用林地2.4518公顷(36.777亩),林木蓄积33.79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到案,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委托铜仁市绿缘生态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对复绿造林项目进行评估,按照方案评估金额缴纳修复生态保证金28450元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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