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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曾用名徐某乙,1975年8月29日

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5********,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新宁县**星副村长,新宁县**建筑用砂石**场法人代表,住新宁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5日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4日、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陈某某承包到新宁县**建筑用砂石**场的生产,陈某某承包时也明知砂场在深空洞采挖山砂占用的林地是未办理到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仍组织挖机上山采挖山砂,徐某甲作为法人代表,其在得知情况后未进行制止。在2018年1月份后砂场承包到**乡**村**村的兰某某责任山深空洞山,承包后陈某某先安排挖机在雷某某的山里采挖山砂,因兰某某山上的树木较多,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在2019年9月份安排兰某某上山砍伐,所砍伐的树木归兰某某卖,卖得的钱抵工钱,徐某甲在明知所砍树木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未进行制止。我局聘请新宁县林业工程师对深空洞采伐山场进行鉴定,结论为采伐林木172株,其中杉木145株,马尾松27株;采伐林木总蓄积29.1355立方米,经济出材量20.0581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20.8599立方米,经济出材量14.4100立方米,马尾松蓄积8.2756立方米,经济出材量5.6481立方米,并对砂场占用的林地(2018年1月13日后新占用的林地)进行鉴定,结论为林地面积为1.1458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发现该砂场又继续新扩林地面积采挖山砂,故在2020年4月7日对2019年12月9日后新扩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结论为林地面积为0.1145公顷,地类为有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经查该部分新扩面积系麻林乡执法大队在检查时发现存在山体塌方隐患,故要求砂场进行降坡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徐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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