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5242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岑溪市,住梧州市长洲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文娣,广西卓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3日,广西钟山县**镇**村**、老虎冲、大锡坪村、**村**共有山场“水源冲”后,于2017年12月将本公司租下的山场转让给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开矿,后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成立钟山县钟山镇**村委***砂岩矿。
2017年12月23日,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签订《矿山开采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此矿山;合同约定由广西**矿业有限公司以取得的矿山开采证范围内的矿山资源为合作基础,并负责办理矿业开采所需的一切证件及开工手续,2017年11月,广西贺州**矿业有限公司办理了27274平方米的林地使用手续;广西某甲有限公司负责开矿的开采投入和运营。
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于2017年 10月组织机械进场施工至2017年12月底停工,开采范围超出审核同意使用范围,造成林地被毁坏。经梧州市**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5933公顷,即8.9亩(均为一般商品林)。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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