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社区,无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2月7日)。
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苏某某两人共同出资,租用西安市**污水处理厂南侧属于未央区**村集体土地40余亩,在未经土地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推土机、压路机等机械将地面推平、压实,用柏油渣、砂石等将地面硬化作为停车场使用,并于2015年11月18日,注册成立西安市**停车场(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2016年3月7日至3月9日,浐灞生态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南侧停车场实施清理拆除,破除硬化地面。后徐某某、苏某某将该停车场经营至2017年年底,转让给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占用未央区**街道**村集体土地26.172亩,其中耕地25.130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0亩,交通运输用地0.712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亩数及造成农用地毁坏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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