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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7********,白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在未经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小组二道湾(小地名)处占用林地蓄水及洗矿。经聘请云南昆明**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地块鉴定,涉及林地面积8.355亩,属防护林。其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蓄水及洗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被公安机关追究之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停止了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并积极开展了复土植被,恢复生态的工作,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向林业部门缴纳复绿保证金,保证继续追加对被破坏林地的复绿植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被告人徐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若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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