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县,现住吉林省**县,无职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已起诉)与郭某某(已起诉)、王某甲(已起诉)合谋,在没有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王某某将自己实际控制的位于****村东侧的林地出租给郭某某、王某甲二人开垦成参地并种植人参,其中郭某某的参地系其雇佣徐某某开钩机开垦。经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为4.2069公顷,其中郭某某雇佣徐某某开垦参地1.927公顷(合28.905亩)。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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