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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15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志锐,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0666****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夏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接触到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投资平台(****)。2016年6月,夏某某指派夏某乙、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赴香港与平台方张某(身份不明)洽谈,之后平台方张某到杭州市富阳区与夏某某等人见面,双方商定在国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的相关事宜。

随后,夏某甲伙同夏某乙及富某某宣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平台方合作以“能量锎”投资平台为依托,在无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夏某某控制的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能量锎”可获得“锎币”涨价增值、发展下线可获得发行收入、“打模拟”、“精灵挖矿”可赚“锎币”提现等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召开“能量锎”推广会、发展下线团队负责人以及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能量锎”,金额达5亿余元人民币。2017年9月,因投资人大量提现,夏某某等人的参与控制下,“能量锎”投资平台先是暂停交易,后是限制交易,最后直接将“能量锎”导入“外盘”致价格暴跌,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达4亿余元人民币。

2016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的母亲徐某乙(另案处理)经夏某某介绍开始投资能量锎,后在“能量锎”投资平台非法运营期间,多次以团队负责人的身份,伙同夏某甲等人在杭州富阳等地,组织参加推广会、交流会,以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宣传,发展团队人员,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在徐某乙发展投资人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除自己投资能量锎外,还为其母亲徐某乙注册、激活投资人账户、统计参加推广会人员名单,并申请成员会员银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1、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帮助徐某乙激活账户等行为在主观上出于亲情,没有从中非法获利的故意,主观恶性小;2、被不起诉人没有直接介绍或发展投资人并以此吸收公众资金;3、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海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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