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冷水滩***滩***楼,公司法人代表:叶某甲(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被零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自2013年11月份以来,在湖南省永州市**发展投资公司工程项目、房地产投资、红木加工办厂等业务为名,并许以投资客户高额利息,通过公司的管理人员王某某、杨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谢某某、叶某乙、唐某乙等人与其部门名下业务人员对客户进行资料宣传、带领客户参观工程项目、宣讲来公司投资理财的安全可靠性,并按公司规定承诺二分得高额利息为诱惑,大力发展不特定客户来公司投入资金赚取高额利息,公司业务人员赚取与投资客户资金相对应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三厘到五厘)的利息差额提成款。至2015年底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经查,**投资公司通过业务人员面向社会发展投资客户2700余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7亿余元,公司业务人员获取业绩提成非法所得3000余万元(涉案人员:叶某甲、王某某、杨某某、廖某甲、李某某、谢某某、叶某乙七人,已于2019年6月11日移送起诉)。
公司内部员工或兼职业务员雷某某、廖某乙、周某某、肖某某、徐某某、潘某甲、宋某某、潘某乙、奉某某、唐某甲等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公司任职或担任兼职业务员期间,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18人,吸收存款999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11.4534万元;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共发展投资客户36人,吸收存款639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36.2万元;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14人,吸收存款824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18.6095万元;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17人,吸收存款425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6.2973万元;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63人,吸收存款1052.5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29.7785万元;犯罪嫌疑人潘某甲共发展投资客户17人,吸收存款838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22.895万元;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16人,吸收存款198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4.9374万元;犯罪嫌疑人潘某乙共发展投资客户33人,吸收存款819.5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16.49469万元;犯罪嫌疑人奉某某共发展投资客户29人,吸收存款709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20.444万元;犯罪嫌疑人唐某甲共发展投资客户15人,吸收存款272万元,其个人获取非法所得提成款14.5795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廖某乙、周某某、肖某某、徐某某、潘某甲、宋某某、潘某乙、奉某某、唐某甲等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调查,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冷水滩区金融集资矛盾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债权委员会同意,雷某某、廖某乙、周某某、肖某某、徐某某、潘某甲、宋某某、潘某乙、奉某某、唐某甲等人用其本人及家人在**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款或者现金上交工作组,退缴抵扣了其个人的非法得提成款。事后又分别于2019年12月,主动到政府工作组认罪认罚另退缴现金,肖某某退缴0.7万元、宋某某退缴0.5万元、雷某某退缴1.2万元、廖某乙退缴4万元、潘某甲退缴3万元、周某某退缴2万元、徐某某退缴1.6万元、潘某乙退缴1.6万元、奉某某退缴2.2万元、唐某甲退缴1.7万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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