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现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7月5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2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7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监视居住,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桑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东海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3日16时至2016年7月7日18时,在东海县**镇**城偏东一处宾馆和**镇**宾馆,徐某某、周某某、桑某某三人因向孙某某索要债务一事非法拘禁孙某某。
徐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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