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5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区**村**村**号。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201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经上海市监狱总医院病情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患有*****5D期(尿毒症期)、维持性血液透析、多囊肾、脑出血、癫痫、高血压,需要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我院管辖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脑出血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侦查卷宗材料证实,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证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结构化数据接口调用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