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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黄某某明知是禁渔期和禁渔区,仍使用禁用的工具单层刺网在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乡团结村梧桐组干溪大河沙滩河段非法捕捞白条鱼约五斤,2020年5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遵义市播州区渔政管理工作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徐某某、黄某某所用的捕鱼工具“单层刺网”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

    案发后,案发后,徐某某自愿购买了3000元鱼苗增殖放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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