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6********,苗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镇**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林利仁,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蔡某某在**酒业工地宿舍商量到赤水河一级支流五岔河罗村河段捕鱼,随即徐某某拿出事先在网上购买的渔网,蔡某某拿出自己的渔护网兜,两人便到五岔河罗村河段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渔网非法捕鱼,后又使用灯光诱鱼徒手抓鱼,被仁怀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了渔网一副,鱼护一个及已经捕获的鱼数尾,后经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勘验认定,徐某某、蔡某某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网是单层网,网目2CM、宽2M、长40M,捕获的野生河鱼:鲤鱼1尾、火烧斑8尾、鲫鱼24尾、黄辣丁3尾,虾4尾、鳝鱼1尾,其中最长个体20CM,最小个体6CM。2020年9月10日,徐某某自愿在大沙坝水库库区投放鱼苗对生态进行了修复,该修复行为得到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的认定,并出具了生态修复认定意见。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主动放生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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