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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17时许,陆某某(另案处理)在停靠于长江武汉汉阳段国博码头水域的趸船尾部,将3张地笼网沉入该水域。次日上午8时许,陆某某将上述3张地笼网收起放置于趸船上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其共同将地笼网中的渔获物捡拾到趸船上的鱼篓中,被公安机关、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地笼网3张及渔获物2.54公斤(其中江虾1.28公斤、黄颡鱼1.26公斤)。上述渔获物(活体)已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放生。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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