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渔民,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明知禁渔期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驾驶三无渔船至苍南县霞关镇南关岛海域,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水产品。当日17时许,该船只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螃蟹0.2公斤、起网机1台、地笼网3张。经认定,上述地笼网属于定置串联倒须笼,系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农业部通告等文件、网具网目尺寸认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查询结果;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渔船、网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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