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花园**期。因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提供答案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与颜某某、彭某某及白某某、范某某均系四川*甲建筑有限公司及四川*乙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二公司多名员工为准备2019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二建)考试建有“2019年二建考试群”微信群,上述五人均在群内。2019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白某某、范某某参加2019年度二建建设施工管理科目考试期间,徐某某将该科目答案发送至“2019年二建考试群”内。随后彭某某将该答案转发给范某某,颜某某将自己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同一科目考试答案及徐某某发送至该微信群的答案一并发送给白某某。后范某某、白某某在考试中翻看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另查明,建造师考试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载明的准入类考试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实施。案发后,徐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金色iPhone6s手机、白色苹果6手机、黑色华为P20手机、黑色VIVOY85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黑色VIVOX9手机、银色MEIZU手机各1部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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