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五部刑不诉〔2020〕9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80********,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里**幢**室,现住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苏卡达龟一只和龟箱一只,并将苏卡达龟作为宠物饲养于家中。2019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不想继续饲养,将苏卡达龟和龟箱等物品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一起出售给被袁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等;
2、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一)系初犯;(二)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收购猪鼻龟的目的系自养,社会危害性小;(四)犯罪情节轻微,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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