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7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平武县**镇**街**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9日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350 元每只的价格, 向雷某某、杜某某购买绿鬣蜥1 只。2019 年5 月,徐某某因第一次购买的绿鬣蜥丢失,再次以350 元的价格向雷某某、杜某某购买绿鬣蜥1 只。徐某某将各自购买的绿鬣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徐某某扣押在案的涉案野生动物,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 只野生动物样品为绿鬣蜥( Iguanaiguana ),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 的物种,合计价值:1500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徐某某将其购买的野生动物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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