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宠物店经营者,户籍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苑**。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闲鱼APP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得陆龟1只,饲养在台州市椒江区**宠物店内。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寄养在台州市海洋馆。经鉴定,该陆龟为陆龟科象龟属苏卡达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该苏卡达陆龟的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非法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少,仅1只;二是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目的是为了饲养、观赏,而不是为了营利等目的;三是涉案陆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其原产地不在我国;四是涉案陆龟已被查获,现寄养在相关单位,社会危害性较少;五是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认罪认罚,人身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陆龟由扣押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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