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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6********,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14 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村**旁的小溪边,由胡某某使用气枪猎获 “狗獾”一只。经鉴定,猎获物为鼬科,狗獾属动物,系“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祝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等;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存在立功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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