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6********,汉族,文化程度职高,农民,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14 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伙同胡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到建德市**镇**村**旁的小溪边,由胡某某使用气枪猎获 “狗獾”一只。经鉴定,猎获物为鼬科,狗獾属动物,系“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祝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枪支、弹药鉴定书等;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存在立功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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