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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3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镇**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西北侧田地内种植罂粟620株,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后强制铲除。经鉴定,上述涉案植株均为罂粟科的罂粟苗。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照片以及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查获、铲除、扣押、清点以及收缴涉案罂粟植株的事实。

2.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证实,涉案植株经鉴定均为罂粟科的罂粟苗。

3.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以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5.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劣迹;涉案罂粟植株已被强制铲除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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