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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49********,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上午,涟水县公安局黄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其家屋前土路旁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遂进行现场铲除并清点经清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共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621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所种植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作出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检查等笔录;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视频。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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