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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徐某某)(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兴化市**镇人民政府聘任制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兴化市******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太仓市******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宋伟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6月14日、同年8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7月1日、同年9月1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太仓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太仓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在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凌家桥南侧、204国道东侧地块上,违法建造居民住宅楼一幢四层楼,共计8套住房,并陆续予以销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70000元,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太仓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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