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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化工有限公司等地进购甲醇,销售给**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中心、**县**镇卫生院、沂水**营养有限公司、沂水**饲料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牟利,销售价值27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1月17日收缴本案违法所得5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已上交违法所得,且非法经营数额不大,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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