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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嘉荫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陈某某在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茂田庄村村东北151号非法经营雍和庄园项目,郑某某、佟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先后在河北省涿州及北京市房山区向徐某某、陈某某汇款共计65.6万元。经查,雍和庄园项目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开发,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已于2017年4月15日被涿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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