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6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德安县**镇**村**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未获得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成品汽油后,在张家港市杨舍镇,向他人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依维柯汽车、油箱等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陆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油箱2个、油桶6个、加油机1台,不起诉后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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