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系个体户,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镇经营小卖部,依法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10月28日,徐某某驾驶自家标致牌轿车(车牌湘G9****),载有13个品种共297条香烟,从湖南省桑植县运往贵州省德江县销售。12时许,途径沿德高速公路沙子路段贵州毒品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在徐某某处查获的卷烟为真品卷烟。卷烟批发价共计72481.14元,销售价84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等;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计算表。
本院认为,徐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扣押的297条香烟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轿车一辆,发还徐某某。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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