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莒南县朱芦镇**村人,农民,住**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8日临沂市农业农村局移送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经查,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18日,徐某某未取得临沂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私自从事生猪屠宰及销售生猪产品活动,非法屠宰生猪货值金额67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徐某某无证屠宰生猪的经营数额是否超过5万元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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