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任上海*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乙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系上海*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上海*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缺少进项发票,在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和鲁某某(已判刑)联系商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3%的费用从靖州县**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上海*乙有限公司共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税额434734.99元,价税合计2992000元。在2016年12月21日,上海*甲有限公司共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额67418.8元,价税合计464000元。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得票后,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款502153.7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当地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50余万元。2019年3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将非法所得款502153.79元上缴至靖州县公安局,并于2019年12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唐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502153.79元由靖州县公安局退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