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村**组**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昌吉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疆昌吉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在韩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具野生马鹿角放置在韩某某准备托运至四川省广元市的车号为川HD****的大众牌小型轿车后备箱内,后物流公司拉运将该辆小型轿车途经昌吉市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一件疑似野生动物鹿角的野生动物物种为马鹿,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