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绰号“十一毛”,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1989年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992年3月9日因犯流氓罪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桐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03年6月28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5年6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0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丙、贺某某合伙从杭州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处转包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垦造水田项目工程,由贺某某具体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徐某丙、贺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废弃白石矿位置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并将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用于桐庐县江南镇彰坞村垦造水田项目工程施工中,后被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查获。经测算,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江南镇彰坞村废弃白石矿位置已开采建筑石料5252.6立方米(其中407.8立方米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已做出行政处罚、未处理的方量为4844.8立方米),经价格评估,建筑石料的市场价为44元/立方米,合计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21.317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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