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4197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住平度市**镇**村**号,因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蔺某某(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擅自在灵寿县岔头镇刘家沟村南非法开采黑云斜长片麻岩矿石并进行销售。石家庄建通工程测绘有限公司对非法采区进行现场勘测后出具《灵寿县岔头镇刘家沟村南1-2号非法开采矿石矿产资源含量核查报告》,蔺某某、尹某某、韩某某、徐某某等人非法开采方量为1371.6立方米,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法开采1371.6立方米自然石价格为人民币30175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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